《周易注》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
噬嗑:亨。利用狱(1)。
(1)噬,啮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(1)。噬嗑而亨(2)。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(3)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(4)。
(1)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义也。 (2)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 (3)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 (4)谓五也。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也。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
《象》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(1)。
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(2)。
(1)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后至於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后至於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(2)过止於此。
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(1)。
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
(1)噬,啮也。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(1)。
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 (1)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岂唯坚乎?将遇其毒。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腊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,无咎”。
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。利艰贞,吉(1)。
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(1)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干胏”也。金,刚也,矢,直也。“噬干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於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
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(1)。
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 (1)干肉,坚也。黄,中也。金,刚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干肉”也。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干肉得黄金”也。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
上九:何校灭耳,凶(1)。
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(2)。
(1)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 (2)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