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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易略例》 辩位

更新时间: 作者:王弼

  案:《象》无初上得位失位之文(1),又《系辞》但论三五、二四同功异位,亦不及初上,何乎(2)?唯《干》上九《文言》云:“贵而无位”(3),《需》上六云:“虽不当位”(4)。若以上为阴位邪?则《需》上六不得云不当位也。若以上阳位邪?则《干》上九不得云贵而无位也。阴阳处之,皆云非位,而初亦不说当位失位也(5)。然则,初上者,是事之终始,无阴阳定位也(6)。故《干》初谓之潜,过五谓之无位,未有处其位,而云潜,上有位,而云无者也。历观众卦,尽亦如之。初上无阴阳定位,亦以明矣。

  (1)阴阳居之,不云得失。 (2)问其意也。 (3)阳居之也。 (4)阴居之地。 (5)不论当位、失位、凶吉之由。 (6)初为始,上为终。施之于人为终始,非禄位之地也。

  夫位者,列贵贱之地,待才用之宅也(1)。爻者,守位分之任,应贵贱之序者也(2)。位有尊卑,爻有阴阳。尊者,阳之所处;卑者,阴之所履也。故以尊为阳位,卑者,阴之所履也。故以尊为阳位,卑为阴位。去初上而论位分,则三五各在一卦之上,亦何得不谓之阳位?二四各在一卦之下,亦何得不谓之阴位?初上者,体之终始,事之先后也。故位无常分,事无常所。非可以阴阳定也。尊卑有常序,终始无常主(3)。故《系辞》但论四爻功位之通例,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。然事不可无终始,卦不可无六爻,初上虽无阴阳本位,是终始之地也。统而论之,爻之所处则谓之位,卦以六爻为成,则不得不谓之六位时成也。

  (1)宅,居也。二、四阴贱,小人居之;三、五阳贵,君子居之。 (2)各守其位,应之以序。 (3)四爻有“尊卑”之序,“终始”无阴阳之常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