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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献通考》 卷二百三·经籍考三十

更新时间: 作者:马端临

  ○史(职官刑法)

  ※《历代宰相年表》三十四卷

  李焘仁甫撰。其自序略曰:古之所谓相者,一而已,初未尝使他人参贰乎其。尧相舜,舜相禹,禹相皋陶,皋陶既没,乃相益,汤相伊尹,传所谓仲虺为汤左相者,不足信也。周家并建三公,而一公实兼冢宰。故旦、夹辅成王,而诞保文武受命者,专属之旦。旦归於丰,乃专政。盖其名三公,其实一相耳。自秦以降,名实浸以两失,有伟绝特,负贤相之称,功烈赫然,著见於一时者,亦必得君之专,历年之久,而莫或参贰之故也。权出於一而莫或参贰之,虽奸雄或得以肆其恶,攘窃天下,倾国败家,不可禁遏,然而一相之任终不可分者,唐、虞、夏、商之成法也。彼徒见赵高、王莽、曹操、司马懿其祸如此之酷也,而不察夫帝王之所以隆盛,其为利盖亦博哉。不能还治其本,而反疑其末,并列兼制,使相牵引,而相遂失其职矣。夫任相不获其利而蒙其祸,是君之不明,非相之权果不可使出於一也。既夺其职,分其权,则所谓相者,特一大有司耳,其何以总百官治万事而亮天工邪?凡相,取其德耳,故曰:“惟尹躬暨汤,咸有一德。”而舜、禹、皋陶之胥命,必孜孜以德为言,彼诚知所本者欤!本之不知,则其选用益杂而多端矣。选用杂而多端,故其称号亦颠倒错乱,无有定制。或居其位而不得闻其政,或当轴秉钧而身乃为他官,名实纠纷,贤不肖溷淆,其多或至十三四人,而其少犹不下四五辈,古所谓相,宁若此乎?然而治乱安危所系,今犹古也。其所以得相及所以失相者,要不可不知。按诸旧史,惟前汉及唐颇有谱牒,其他率皆不具,脱略牾,迷失本真。乃旁搜远取,推究前后,悉用司马迁经纬之法,追为年表。起汉元,讫周显德,昔之参机务、执枢要者,莫不咸在。

  事有本末,附见於下,否则略之,使其人与其官皆相传而不绝。观宰相之出处进退何如,而天下安危治乱在目中矣。其足以补前代之缺文,揭当今之远鉴乎?合一千五百三十四年,离为三十四卷。

  ※《天禧以来御史年表》

  李焘仁甫撰。其自序曰:御史,法官也,其责不专於言,而天禧选用则与谏官俱任言责。台虽有等级也,而义所当击,则卑者亦得径行,其权势气力又出谏官上。祖宗之圣算神术备矣。今亦断自天圣以来,取丞杂三院姓名,悉列之表。

  若其人必天子自择而宰相优容之,乃能有济,犹谏官也。

  ※《天禧以来谏官年表》

  李焘仁甫撰。其自序略曰:古者自公卿、大夫、士,至於工商,莫不皆有言责,辐辏并进,而天子斟酌焉,未尝以言责专付一官。以言责专付一官,则由汉武帝失之。武帝诚不喜谏者,初置谏大夫,犹未限员。东京循旧弗改,后乃浸微。晋洎江表,绝不复置。拓跋魏复置,其员亦不可知。高齐缘《孝经》之文,始有七人之限。夫以天下之众,而敢言者才七人,尚足谓治邪?恭惟祖宗明目达聪,协於虞舜,任言责者不一,天禧别置谏院,礼秩优异,他官莫拟。崇广言路,谏官御史权势气力乃与宰相等。盖当时所用谏官御史,必取天下第一流,非学术才行俱备,为一世所高者,莫在此位。或误选试,旋加汰斥。言而当者,曾不十年,径登台辅,其名迹皆可考见。呜呼,盛哉!今断自天禧置院以来,作《谏官年表》,并列古今之变,为二说以附著之。其一曰谏官必天子自择而宰相勿与;其二曰宰相虽不得与择谏官,必优容之,乃克有济。

  右职官。

  ※《律文》十二卷,《音义》一卷

  陈氏曰:自魏李悝、汉萧何以来,更三国、六朝、隋、唐,因革损益备矣。

  本朝天圣中,孙等撰《音义》,自名例至断狱,历代异名皆著之。

  ※《唐令》三十卷,《式》二十卷

  陈氏曰:唐开元中,宋、苏、卢从愿等所删定。《艺文志》卷数同。更同光、天福校定,至本朝淳化中,右赞善大夫潘宪、著作郎王泗校勘。其篇目条例,颇与今见行令、式有不同者。  南丰曾氏序曰:《唐令》三十篇,以常员定职官之任,以府卫设师徒之备,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,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,虽未及三代之政,然亦庶几乎先王之意矣。读其书,嘉其制度有庶几乎古者,而惜其不复行也。故缀其大要可记者,论之於此焉。

  ※《刑统》三十卷  晁氏曰: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,与法官苏晓、奚屿、张希护等修定。古者议事以制,使民不知所争也。后世铸刑书,使民知所避也。虽若不同,所以为民之意则一。然议事以制者,委重於人;铸刑书者,委重於法。委重於人,则上之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其下;委重於法,则下之人将征於书以慢其上。其为失也亦均。要之以人行法,不使偏重,然后为得耳。

  陈氏曰:初,范质既相周,建议律条繁广,轻重无据,特诏详定,号《大周刑统》,凡二十一卷。至是重加详定,建隆四年颁行。  ※《金科易览》三卷

  晁氏曰:《崇文总目》有唐赵绰《金科易览》一卷,《田氏书目》有萧绪《金科易览》三卷。当是绰初撰一卷,绪删改析之为三尔。

  ※《疑狱》三卷

  晁氏曰:晋和凝撰,纂史传决疑狱事,其上卷凝书也下中卷凝子斯所续。

  ※《天圣编敕》三十卷

  晁氏曰:天圣中,宋庠、庞籍受诏改修《唐令》,参以今制而成。凡二十一门:《官品》一,《户》二,《祠》三,《选举》四,《考课》五,《军防》六,《衣服》七,《仪制》八,《卤簿》九,《公式》十,《田》十一,《赋》十二,《仓库》十三,《厩牧》十四,《关市》十五,《补亡》十六,《疾医》十七,《狱官》十八,《营缮》十九,《丧葬》二十,《杂》二十一。

  ※《断例》四卷,《元丰断例》六卷

  晁氏曰: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后,士大夫颇重意律令,此熙、丰、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。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。  ※《刑名断例》十卷

  陈氏曰:不著名氏。以《刑统》、《敕令》总为一书,惜犹未备也。

  ※《嘉驿令》三卷  陈氏曰: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。前一卷为条贯敕,后二卷为则例令。  官吏、帮支、驿券、衙官、亻兼从之类,皆据此也。

  ※《元丰广案》二百卷

  晁氏曰: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,或类其所试成此书。

  ※《元丰刑部叙法通用》一卷

  陈氏曰:末载《申明》,至绍兴、淳熙以后。  ※《诸路将官通用敕》二十卷  晁氏曰:皇朝崇宁中修。

  ※《刑统赋》两卷

  晁氏曰:皇朝傅霖撰。或人为之注。

  ※《决狱龟鉴》二十卷  晁氏曰:皇朝郑克编次。五代和凝有《疑狱集》,近时赵仝有《疑狱事类》,皆未详尽。因增广之,依刘向《晏子春秋》,举其纲要,为之目录,分二十门。

  陈氏曰: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,凡二百七十六条,三百九十五事。

  起郑子产,迄本朝。

  ※《律心》四卷  晁氏曰:未详撰人。纂《刑统》纲要也。

  ※《宣和军马司敕》十三卷《令》一卷

  陈氏曰:宣和时所修。

  ※《绍兴敕》十三卷,《令》五十卷,《格》三十卷,《式》三十卷,《政和以后赦》十五卷

  晁氏曰: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。

  ※《绍兴刑统申明》一卷

  陈氏曰: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《刑统》并行者。

  ※《庆元敕》十二卷,《令》五十卷,《格》三十卷,《式》三十卷《目录》一百二十二卷《随敕申明》十二卷,总二百五十六卷

  陈氏曰: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。国朝自建隆以来,世有编敕,每定,号为“新书”,中兴至此,凡三矣。其有续降指挥,谓之“后敕”,以待他时入云。

  ※《绍兴贡举法》五十卷  陈氏曰:丞相万俟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。

  ※《绍兴监学法》二十六卷,《目录》二十五卷,《申明》七卷,《对修正条法》四卷,共二十六卷

  陈氏曰: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。

  ※《嘉泰条法事类》八十卷

  陈氏曰: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。初,吏部七司有《条法总类》,淳熙新书既成,孝宗诏仿七司体,分门纂,别为一书,以“事类”为名,至是以庆元新书定分攵降。此书便於检阅引用,惜乎不并及《刑统》也。

  ※《嘉定吏部条法总类》五十卷

  陈氏曰:嘉定中,以开禧重修《七司法》,并《庆元海行法》、《在京通用法》、《大宗正司法》参定。凡改正四百六十余条,视淳熙《总类》增多十卷。  七年二月分攵行。

  ※《役法撮要》一百八十九卷

  陈氏曰: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。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后,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,为五十五门,又八十二小门,门为一卷,外为参详目录等。卷虽多而文甚少。其书於州县差役,极便於引用。

  右刑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