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文献通考》 卷七·田赋考七
○屯田
汉昭帝始元二年,发习战射士,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(调,发遣之也。故吏,前为官职者)。
宣帝神爵元年,后将军赵充国击先零羌,罢骑兵,屯田以待其敝。 充国奏曰:“臣所将吏士、马牛食,月用粮十九万九千六百三十斛,盐千六百九十三斛,茭藁二十五万二百八十六石。难久不解,徭役不息,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变。且羌虏易以计破,难用兵碎也,故臣愚心以为击之不便。计度临羌东至浩(音告)(音门,即金城郡广武县地。临羌在今西平郡),羌虏故田及公田,民所未垦,可二千顷以上,愿罢骑兵,留弛刑应募,及淮阳、汝南步兵与吏私从者,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,用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、盐三百八斛,分屯要害处。冰解漕下,缮乡亭,浚沟渠(漕下,以水运木而下也),理湟(音皇)ɑ(音陕)以西道桥七十所,令可至鲜水左右。田事出,赋人二十亩(田事出,谓至春人出营田也。赋谓班与之),至四月草生,发郡骑及属国胡骑伉健各千,ヘ马十二,就草(ヘ马,副马。十二者,千骑则与副马二百匹也),为田者游兵,以充入金城郡,益积蓄,省大费。今大司农所转至者,足支万人一岁食。
谨上田处及器用簿,唯陛下裁许。”又上便宜十二事:“步兵九校(一部为一校),吏士万人,留屯以为武备,因田致,威德并行,一也。又因摧折羌虏,令不得归肥饶之地,贫破其众,以成羌虏相畔之渐,二也。居民得并田作,不失农业,三也。军马一月之食,度支田士一岁,罢骑兵以省大费,四也。至春省田士卒,循河湟漕至临羌,以示羌虏,扬威武,传世折冲之具,五也。以暇时下所伐材,缮治邮亭,充入金城,六也。兵出,乘危徼幸,不出,令反畔之虏窜於风寒之地,离霜露、疾疫、瘃堕之患(堕谓因寒而堕指也),坐得必胜之道,七也。亡经阻远追死伤之害,八也。内不损威武之重,外不令虏得乘之势,九也。又亡惊动河南大开、小开(皆羌种),使生他变,十也。治湟ɑ中道桥,令可至鲜水,以制西域,信威千里,从枕席上过师,十一也。大费既省,繇役豫息,以戒不虞,十二也。留屯田得十二便,出兵失十二利,屯田内有亡费之利,外有守御之备,骑兵虽罢,虏见万人留田,为必禽之具,其土崩归德,宜不久矣。”诏罢兵,独留充国屯田。明年五月,充国奏:“羌本可五万人军,凡斩首七千六百级,降者三万三千人,溺河湟饥饿死者五六千人,定计遗脱与煎巩、黄羝俱亡者不过四千人。羌靡忘等自诡必得,请罢屯兵。”诏可。充国振旅而还。
按:屯田所以省馈饷,因农为兵,而起於汉昭、宣之时。然文帝时,晁错上言:“远方之卒,守塞一岁而更,不知胡人之能,不如选常居者,家室田作以备之,为之高城深堑,先为室屋,具田器,募罪人及免徒复作,及民之欲往者,皆赐高爵,复其家,俾实塞下,使屯戍之事省,输将之费寡。”则其规模已略出此,但文帝则与以田屋,令其人自为战守,而此屯田则以兵留耕,因取其耕之所获以饷兵,微为不同。又按:武帝征和中,桑弘羊与丞相、御史请屯田故轮台地,以威西域,而帝下诏深陈既往之悔,不从之。其事亦在昭、宣之前。然轮台西於车师千余里,去长安且万里,非张掖、金城之比,而欲驱汉兵远耕之,岂不谬哉? 赖其说陈於帝既悔之后耳。武帝通西域,复轮台、渠犁,亦置营田校尉领护,然田卒止数百人。今弘羊建请以为溉田五千顷以上,则徙民多而骚动众矣。帝既悔往事,思富民,宜其不从也。
东汉边郡置农都尉,主屯田殖。
光武建武四年,刘隆讨李宪,宪平,遣隆屯田武当。马援以三辅地旷土沃,而所将宾客猥多,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,帝许之。
六年,王霸屯田新安。夏,李通破公孙述於西城,还屯田顺阳。
八年,王霸屯田函谷关。张纯将兵屯田南阳。 明帝永平十六年,北伐匈奴,取伊吾地,置宜禾都尉以屯田,遂通西域。
章帝建初二年,罢伊吾卢屯田兵。
和帝永元二年,击伊吾破之。
三年,班超定西域,复置戊己校尉。 十四年,安定降羌烧何种反,曹凤请广设屯田,隔塞羌胡交关之路,及省委输之役。上乃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,将徙士屯龙耆。后金城长史上官鸿上开置归义、建威屯田二十七部。侯霸复开置东、西邯屯田,增留、逢二部,帝皆从之。
列屯夹河,合三十四部,其功垂立,会永初中诸羌叛,乃罢。
顺帝永建四年,虞诩上疏曰:“《禹贡》雍州之域,厥土惟上,且沃野千里。
夫弃沃壤之饶,损自然之财,不可谓利。”书奏,帝乃复三郡(朔方、西河、上郡),激河浚渠为屯田,省内郡费岁一亿计。明年,校尉韩皓转湟中屯田,置西河,以逼群羌。羌以屯田近之,恐必见图,乃解仇诅盟。马续上移屯田湟中,羌意乃安。至阳嘉元年,以湟中地广,增置屯田五部。并为十部。
永建六年,以伊吾膏腴之地,旁近西域,匈奴资之以为钞暴,复令开设屯田,如永平故事。邓训击败迷唐诸羌,威信盛行,遂罢屯田,各令归郡,唯置弛刑徒二千余人,分以屯田,为贫人耕种。修理城郭坞壁而已。 阳嘉元年,复置元菟郡屯田六部。傅燮为汉阳太守,广开屯田,列置四千余营。
献帝建安元年,募民屯田许下。
中平以来,天下乱离,民弃农业,诸军并起,率乏粮,无终岁之计,饥则寇掠,饱则弃余,瓦解流离,无敌自破者不可胜数。袁绍在河北,军人仰食桑椹;袁术在江淮,取给蒲蠃。民多相食,州里萧条。羽林监枣祗及韩浩请建置屯田,操从之,以祗为屯田都尉,以骑都尉任峻为典农中郎将,募民屯田许下,得百万斛。於是州郡例置田官,所在积,仓廪皆满,故操征伐四方,无运粮之劳,遂能兼并群雄。军之饶,起於祗而成於峻。
建安十四年,曹操引水军自涡入淮,出肥水,军合肥,开芍陂屯田。 诸葛亮由斜谷伐魏。亮以前者数出,皆以运粮不继,使己志不伸,乃分兵屯田,为久驻之计。耕者杂於渭滨居民之,而百姓安堵,军无私焉。
魏齐王芳正始四年,司马宣王督诸军伐吴,时欲广田畜,为灭贼资,乃使邓文行陈、项以东至寿春(自今淮阳郡项城县以东至寿春郡)。艾以为田良水少,不足以尽地利,宜开河渠,可以大积军粮,又通运漕之道,乃著《济河论》以喻其指。又以为:“昔破黄巾,因为屯田,积於许都,以制四方。今三隅已定,事在淮南,每大军征举,运兵过半,功费百亿,以为大役。陈、蔡之,土下田良,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,并水东下。令淮北屯二万人,淮南三万人,十二分休,常有四万人且佃且守,水丰,常收三倍於西,计除众费,岁完五百万斛,以为军资。六七年,可积三千万斛於淮上,此则十万之众五年之食也。以此乘吴,无往而不克矣。”宣王善之,皆如艾计,遂北临淮水,自锺离而南,横石以西,尽氵比(旁脂反)水四百余里,五里置一营,营六十人,且佃且守,兼修广淮阳、百尺二渠,上引河流,下通淮、颍,大理诸陂於颍南北,穿渠三百余里,溉田二万顷,淮南、淮北皆相连接,自寿春到京师,农官兵田,鸡犬之声,阡陌相属。每东南有事,大军兴众,舟而下,达於江淮,资食有储而无水害,艾所建也。
晋羊祜为征南大将军,镇襄阳。吴石城守去襄阳七百余里,每为边害,祜患之,竟以诡计令吴罢守。於是戍逻减半,分以垦田八百余顷,大获其利。祜之始至也,军无百日之粮,及至季年,有十年之积。
太康元年平吴之后,当阳侯杜元凯在荆州(今襄阳郡)修召信臣遗迹(召信臣所作钳卢陂、六门堰,并今南阳郡穰县界,时为荆州所统),激用氵蚩(音蚩)、氵育(音育)诸水,以浸原田万余顷,分疆刊石,使有定分,公私同利,众庶赖之,号曰“杜父”。旧水道唯沔汉达江陵千数百里,北无通路。又巴邱湖,沅湘之会,表里山川,实为险固,荆蛮之所恃也。预乃开杨口,起夏水,达巴陵千余里(夏水、杨口在今江陵郡江陵县界,巴陵即今郡),内泻长江之险,外通零桂之漕(零陵、桂阳并郡),南土歌之曰:“后世无叛由杜翁,孰识知名与勇功!”
东晋元帝督课农功,二千石长吏以入多少为殿最,其宿卫要任,皆令赴农,使军各自佃,即以名廪。大兴中,三吴大饥,后军将军应詹上表曰:“魏武帝用枣、韩浩之议,广建屯田,又於征伐之中,分带甲之士,随宜开垦,故下不甚劳,大功克举。者流人奔东吴东吴,东吴今俭,皆已还返。江西良田旷废未久,火耕水耨,为功差易。宜简流人,兴复农官,功劳报赏,皆如魏氏故事,一年中与百姓,二年分税,三年计赋税,以使之公私兼济,则仓庾盈亿,可计日而待之。”
穆帝平初,荀羡为北部都尉,镇下邳(今临淮郡县)屯田於东阳之石鳖(亦在今之临淮郡界),公私利之。
齐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,曰:“卿但努力营田,自然平殄虏寇。昔魏置典农,而中都足食;晋开汝、颍,而河、汴委储。卿宜勉之。”
后魏文帝大统十一年,大旱。十二年,秘书丞李彪上表:“请别立农官,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人,相水陆之宜,料顷亩之数,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,令其肆力。一夫之田,岁责六十斛,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。行此二事,数年之中积而人足矣。”帝览而善之,寻施行焉。自此公私丰赡,虽有水旱不为害。 北齐废帝干明中,尚书左丞苏珍芝又议修石鳖等屯,岁收数十万石。自是淮南军防粮足。 孝昭帝皇建中,平州刺史嵇晔建议开幽州督亢旧陂(今范阳郡范阳县界),长城左右营屯,岁收稻粟数十万石,北境得以周赡。又於河内置怀义等屯,以给河南之费,自是稍止转输之劳。
武成帝河清三年,诏沿边城守堪耕食者营屯田,置都子使以统之,一子使当田五十顷,岁终课其所入,以论褒贬。
隋文帝开皇三年,突厥犯塞,吐谷浑寇边,转输劳敝,乃令朔方总管赵仲卿於长城以北大兴屯田。
唐开军府以捍要冲,因隙地置营田,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。司农寺因屯三顷,州、镇诸军每屯五十顷,水陆腴瘠、播植地宜与其功庸烦省、收率之多少,皆决於尚书省。苑内屯以善农者为屯官、屯副,御史巡行莅输。上地五十亩,瘠地二十亩,稻田八十亩,则给牛一。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,具民田岁获多少,取中熟为率。有警,则以兵若夫千人助收。隶司农者,岁三月,卿、少卿循行治不法者,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。岁以仲春籍来岁顷亩、州府军镇之远近,上兵部,度便宜遣之。 开元二十五年,诏:“屯官叙功,以岁丰凶为上下。镇戍地可耕者,人给十亩以供粮。方春,令屯官巡行,谪作不时者。”天下屯田,收百九十余万斛。
初,度支岁市粮於北都,以赡武振、天德、灵武、盐、夏之军,费钱五六十万缗,溯河舟溺甚众。 建中初,宰相杨炎请置屯田於丰州,发关辅民凿陵阳渠以增溉。京兆尹严郢尝从事朔方,知其利害,以为不便,疏奏不报。郢乃奏:“五城旧屯,其数至广,以开渠之粮贷诸城官田,约以冬输;又以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,据估转。如此,则关辅免调发,五城田辟,比之浚渠利十倍也。”时杨炎方用事,郢议不用,而陵阳渠亦不成,然振武、天德良田广袤千里。
元和中,振武军饥,宰相李绛请开营田,可省度支漕运,及绝和籴欺隐。宪宗称善,乃以韩重华为振武、京西营田、和籴、水运使,起代北,垦田三百顷,出赃罪吏九百余人,给以耒耜、耕牛,假粮种,使偿所负粟。一岁二熟,因募人为十五屯,每屯百三十人,人耕百亩,就高为堡,东起振武,西逾州,极於中受降城,凡六百余里,列栅二十,垦田三千八百余顷,岁收粟二十万石,省度支钱二千余万缗。重华入朝,奏请益开田五千顷,法用人七千,可以尽给五城。会李绛已罢,后宰相持其议而止。宪宗末,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,又以瘠地易上地,民苦之。穆宗即位,诏还所易地,而耕以官兵。耕官地者,给三之一以终身。灵武、宁土广肥而民不知耕,太和末,王起奏立营田。后党项大扰河西,宁节度使毕П亦募士开营田,岁收三十万斛,省度支钱数百万缗。
开元令:“诸屯田应用牛之处,山原、川泽,土有硬软,至於耕垦,用力不同,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,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。即当屯之内,有软有硬,亦依此法。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。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,所以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。其大麦、荞麦、干萝卜等,准粟计折斛斗,以定等级。”天宝八载,天下屯收百九十一万三千六百六十石,关内五十六万三千八百一十石,河北四十万三千二百八十石,河东二十四万五千八百石,河西二十六万八十八石,陇右四十四万九百二石。
上元中,於楚州古射阳湖置洪泽屯,寿州置芍陂屯,厥田沃壤,大获其利。
宋太祖皇帝端拱二年,以左谏议大夫陈恕为河北东路招置营田使、魏羽为副使,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西路招置营田使、索湘为副使,欲大兴营田也。 先是,自雄州东际於海,多积水,戎人患之,未尝敢由此路入寇。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,地平广无隔阂,每岁胡骑多由此而入。议者以为宜度地形高下,因水陆之便,建阡陌,浚沟洫,益树五稼,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。雍熙后数用兵,岐沟、君子馆败衄之后,河朔之民,农桑失业,多闲田,且戍兵增倍,故遣恕等经营之。恕密奏:“戍卒皆惰游,仰食县官,一旦使冬被甲兵,春执耒耜,恐变生不测。”乃诏止令葺营堡,营田之议遂寝。 淳化四年,知雄州何承矩请於顺安寨西引易河筑堤为屯田。既而河朔频年霖澍水潦,河流湍溢,坏城垒民舍,复请因积潦处畜积为陂塘,大作稻田以足食。
沧州临津令黄懋上书,请於河北诸州作水利田。懋自言闽人,闽地种水田,缘山导泉,倍费功力;今河北州军陂塘甚多,引水溉田,省功易就,三五年内,公私必获大利。乃诏承矩往河北诸州水所积处大垦田,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,懋充判官,发诸州镇兵万八千人给其役。凡雄莫霸州、平戎破虏顺安军兴堰六百里,置斗门,引淀水灌溉。初年种稻,值霜早不成,次年方熟。初,承矩建议,沮之者颇众,又武臣习攻战,亦耻於营葺,种稻又不成,群议益甚,几罢役。至是,议者乃息,莞蒲、蜃蛤之饶,民赖其利。
按:古者,兵与农共此民也,故无事则驱之为农而力稼穑,有事则调之为兵而任征战,虽唐府兵之法犹然。至於屯田,则驱游民辟旷土,且耕且戍,以省馈饷,尤为良法。自府兵之法既壤,然后兵农判而为二,不特农疲於养兵,而兵且耻於为农。观陈恕所奏及沮何承矩屯田之议者可见,然则国力如之何而不敝於饷军也哉!
真宗咸平五年,殿直牛睿请增广方田,疏治沟塍,为胡马之阂。诏边臣经度之。顺安军、威虏军、保州、定州皆有屯田。
大中祥符九年,改定州、保州、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。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,置吏属,召募役兵,自京师传送,鬻秸以补牛阙。
陕西转运使刘综上言:“宜於古原州建镇戎军,以备贼迁,请於军城四面置屯田务,开田五百顷,置下军二千人、牛八百头以耕种之。又置堡寨,使其分居,无寇则耕,寇来则战。”从之。既而原、渭亦开方田,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以安居。
太宗时,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上言:“自唐季以来,农政多废,民率弃本,不务力田,是以家鲜余粮,地有遗利。臣等每於农亩之业,精求利害之理,必在乎修垦田之利,建用水之法。讨论典籍,备穷本末。自汉、魏、晋、唐以来,於陈、许、邓、颍、蔡、宿、亳至於寿春,用水利垦田,陈迹具在。望选稽古通明之士,分为诸州长吏,兼管农事,大开公田,以通水利,发江淮下军散卒,及募民以充役,每一夫给牛一头,治田五十亩。虽古制一夫百亩,今且垦其半,俟久而古制可复也。亩约收三斛,岁可得十五万斛,凡七州之置二十屯,可得三百万斛,因而益之,不知其极矣。行之二三年,必可至仓廪充实,省江、淮漕运。其民田之未辟者,官为种植,公田之未垦者,募民垦之,岁登所取,并如民主客之例,此又敦本劝农之至道也。傅子曰:‘陆田命悬於天,人力虽修,苟水旱不时,则一年之功弃矣;水田之制由人力,人力苟修,则地利可尽也。’且虫灾之害又少於陆,水田既修,其利兼倍,与陆田不侔矣。”上览奏嘉之,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选、光禄寺丞何亮乘传往诸州案视经度。事卒不行。
襄州襄阳县有屯田三百余顷,知州耿望请置营田务,是岁,种稻三百余顷。
五年,以其烦扰,罢之。
唐州赭阳陂亦有营田务,岁种七十余顷。后以其所收薄,且扰人,罢之,赋贫民。
天禧末,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余顷,而河北屯田岁收二万九千四百余石,而保州最多,逾其半焉。江淮、两浙承魏制,皆有屯田,克复后,多赋与民输租,第存其名。在河北者,虽有其实,而岁入无几,利在畜水,以限戎马而已。
治平三年,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顷,得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。 屯田因兵屯得名,则固以兵耕;营田募民耕之,而分里筑室,以居其人,略如晁错田塞之制,故以营名,其实用民而非兵也。国初,惟河北屯田有兵,若江、浙名屯田者,皆因五代旧名,非实有屯也。祥符九年,李允则奏改保州、定州营田务为屯田务,则募兵以供其役。熙宁取屯田务罢之,则又收务兵各隶其州,以为厢军,则屯、营固异制矣。然咸平中,营田襄州,既而又取邻州兵用之,则非单出民力。熙、丰,屯营多在边州,土著人少,则不复更限兵民,但及给用即取之,於是屯田、营田实同名异,而官庄之名最后乃出,亦往往杂用兵民也。
其又有牧地者,本收地以给牧养,后亦稍取可耕者以为之田,而边地荒弃者,又立顷亩,招弓箭手田;其不属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,壤地租给大抵参错,名虽殊而制相入也。
神宗熙宁元年,诏以坊监牧马余地立田官,令专稼政,以资牧养之用。按原武、单镇、洛阳、沙苑、淇水、安阳、东平七监地,余良田万七千顷,可赋民租佃,收草粟以备枯寒,从枢密副使邵亢请也。
四年,河北屯田司屡言丰岁所入亦不偿费,诏沿边屯田,不以水陆,悉募民租佃,罢屯田务,收其兵为州厢军。
五年,知延州赵Ι乞根括闲田及募弓箭手,诏如其请行之。
Ι上议曰:“今陕西虽有旷土,而未尝耕垦,屯戍不撤,而远方有输纳之勤。
愿募民耕闲田。”经略安抚使郭逵言:“今怀宁寨新得地百里,已募弓箭手,无闲田可耕。”遂括得地万五千余顷,募蕃汉兵几五千为八指挥。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,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,每寨五指挥,以二百五十人为额,每人给地一顷,蕃官两顷,大蕃官三顷。熙河多美田,朝廷委提点秦凤刑狱郑民宪兴营田,奏辟官属,以集其事。 七年,章初筑沅州,亦为屯田务。元丰二年,以所收不及额,罢之。
九年,诏:“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,经略安抚司权点厢军田之,官置牛具、农器,人给一顷,岁终参较弓箭手、厢军所种,孰为优劣,以行赏罚。”六月,郑民宪言:逃走弓箭手并营田地土,作多方设法,召人请佃。今来认租课,乞许就近於本城寨送纳,特与蠲免支移、折变。”从之。
知河州鲜于师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顷为屯田。从之。
枢密使吴充言:“实边之策,惟屯田为利。近闻鲜于师中建请,朝廷以计置弓箭手重於改作,故裁令试治百顷而已。然屯田之法,行之於今诚未易,惟有因今弓箭手以为助法,公田似有可为。且以熙河四州较之,无虑一万五千顷,十分取一以为公田,大约岁收亩一石,则公田所得十五万,水旱、肥瘠,三分除一,亦可得十万。官无营屯、牛具、廪给之费,借用众力而民不劳,大荒不收而官无损,省转输,平籴价,凡六便。”诏议其事。议者谓弓箭手皆新招,重以岁连不善,若使之自备功力耕佃,恐人心动摇,宜俟稍稔推行。
元丰元年,诏经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,期半岁,使民得自言。
五年,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:“新复土地,及命官分画经界,选知田厢军,人给一顷耕之,余悉给弓箭手,人加一顷,有马者又加五十亩,每五十顷为一营。”“四寨堡见缺农作厢军,乞许於秦凤、泾原、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,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。”从之。
八年,枢密院上河东经略司之言曰:“去年出兵耕种木瓜原地,凡用将兵万八千余人,马二千余匹,费钱七千余缗,近九千石,糗粮近五万斤,草万四千余束。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,米三千二百石,役耕民千五百,雇牛千具,皆强民为之,所收禾、粟、荞麦万八千石,草十万二千,不偿所费。又借转运司钱以为子种,至今未偿。增人马防拓之费,仍在年计之外。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,乞早赐约束。”诏谕吕惠卿蹈前失。
先一年,惠卿雇五县耕牛,发将兵外护耕新疆於木瓜原等处五百余顷,自谓所得极厚,可助边计。至是,乃诏戒之。
元元年,永兴军民庶进状言:“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余顷,久输二税。熙宁五年,本县抑令退为牧地。”诏提刑司审定以奏,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,亦具以闻。提刑司乞与免纳租钱,给种如故。
大观二年,陕西转运副使孙琦言:“西宁、湟、廊三州良田沃野,并给族部,略无税赋。今进筑之初,宜召诸首领与族长开谕,令量立租课,责期限,并委族长使之催输。”诏童贯度其宜以行。
五年,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:“乞案汉蕃田土,其已开熟地仍许著业外,若非朝命所给,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,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,并以给招阙额人马,惟其不堪耕种者,方许拨充牧地,庶可究极地利,增广人兵。”从之。
祖宗时,营田皆置务(淳化中,河北有屯田务。祥符九年,改定州、保州营田务为屯田务。天圣四年,废襄、唐二州营田务。庆历元年,陕西置营田务)。 何承矩建议於河北(端拱元年)欧阳修募弓箭手於河东(庆历二年),陈恕、樊知古招置营田於河东、北(端拱二年),范仲淹大兴屯田於陕西(庆历元年),耿望置屯田襄州(咸平二年),章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(熙宁七年)。正以极边两不耕之地,并边多流徙之余,因地之利,课以耕耘,赡师旅而省转输,此所以为扈边实塞之要务,足国安民之至计也。然屯田以兵,营田以民,固有异制(营者,分里筑室,以居其人,如晁错田塞之制)。咸平中,襄州营田既调夫矣,又取邻州之兵,是营田不独以民也。熙、丰,边州营屯不限兵民,皆取给用,是屯田不独以兵也。至於招弓箭手不尽之地,复以募民,则兵民参错,固无异也。
然前后施行,或以侵占民田为扰(虞奕於徽),或以差借耨夫为扰(咸平二年,耿望襄州借夫),或以诸郡括牛为扰(庆历,范雍括诸郡牛),或以兵民杂耕为扰,又或以诸路厢军不习耕种,不能水土为扰(元符三年九月,提举河东营田言),至於岁之所入,不偿其费,遂又报罢。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,一夫受田百亩,别以十亩为公田,俾之自备种粮、功力,岁收一石,水旱三分除一,官无廪给之费,民有耕凿之利,若可以为便矣。然弓箭手之招至者,末安其业,而种粮无所仰给,且又责其借力於公田,虑人心易摇,卒莫之行(熙宁九年正月,郑民宪言)。 绍兴元年,镇抚使、知荆南府解潜奏,措置荆南、归、陕、荆门、公安五州营田。其后军食仰给,省县官之半。 二年,德安、复州、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,有逃户归业者收毕给之,过三年者不受理。凡军士所屯之田,皆相其险隘,立为堡寨,其弓兵等,半为守御,半为耕种,如遇农时,则就田作,有警则充军用。凡耕种则必少增钱粮,秋收给斛斗犒赏,依锄田客户则例,余并入官。凡民户所营之田,水田亩赋粳米一斗,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,满二年无欠输,给为永业。兵民各处一方。流民归业渐众,亦置堡寨屯聚。凡屯田事务,营田司兼行;营田事,府、县官兼行,更不别置官吏。当时廷绅因规奏请,相与推广,谓:“一夫受田百亩,古制也。厥今诸荒田甚多,惟恐人力不足,兼肥瘠不同,难以概论,当听人户量力取射。其有阙少牛畜,宜用人耕之法,以二人拽一犁。凡受田,五人为一甲,别给菜田五亩为庐舍、稻场。兵屯以大使臣主之,民屯以县令主之,以岁课多少为殿最。”下诸镇推行之。又诏江东、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。又诏湖北、浙西、江西屯营田,徭役科配并免。
五年,屯田郎中樊宾言:“荆湖、江南与两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,无人可耕,则地有遗利;中原士民扶携南渡,几千万人,则人有余力。今若使流寓失业之人,尽田荒闲不耕之田,则地无遗利,人无遗力,可以资中兴。”
六年,右仆射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。凡官田、逃田并拘籍,以五顷为一庄,募民承佃。命措置官樊宾、王弗行之。寻命五大将刘光世、韩世忠、张俊、岳飞、吴及江、淮、荆、襄、利路帅悉领营田使。江淮营田置司建康,岁中收三十万有奇。
八年,监中岳李き言:“营田之官或抑配豪户,或强科保正,田瘠难耕,多收子利。”张浚亦觉其扰,请罢司,以监司兼领。於是诏帅臣兼领营田,内见带营田使名者即仍旧。
诏奖谕川陕宣抚吴治废堰营田六十庄,计田八百五十四顷,约收二十五万石,补助军粮,以省馈饷。
十六年,定江淮、湖北营田,以绍兴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数内取三年最多数,内取一年酌中为额,县官奉行有方,无词诉抑勒处,分三等定赏罚。
隆兴元年,工部尚书张阐言:“今日荆襄屯田之害,非田之不可耕也,无耕田之民也。官司虑其功之不就,不免课之游民;游民不足,不免抑勒百姓,舍已熟田,耕官生田。私田既荒,赋税犹在。或远数百里追夺以来,或名双丁,役其强壮,占百姓之田以为官田,夺民种之以为官,老稚无养,一方骚然。有司知其不便,申言於朝,罢之诚是也。然臣窃谓自去岁以来,置耕牛,置农器,修长、水二渠,费已十余万,其岂无已垦辟之地?岂无庐舍场圃尚可卒业?一旦举而弃之,必为势家所占,则是捐十万缗於无用之地,而荆襄之田终不可耕也。
臣比见两淮归正之民,动以万计,官给之食,以半岁为期,今逾期矣。官不能给,则老弱饥饿者转而他之,殊失斯民向化之心,兼亦有伤国体。臣愚以为荆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规,与其弃之,孰若使归正之民就耕,非惟可免流离,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处我,率皆襁负而至。异日垦辟既广,田畴既成,然后取其余者而输之官,实为两便。”诏除见耕种人依旧外,余令虞允文同王疾速措置。
扬州、兴元府、阶、成、岷、凤等处屯田,后皆以所得不偿所费,罢之。
议者皆曰:“汉赵充国、魏枣祗屯田皆卓有成效。”不知充国以方隆之汉,敝垂尽之先零;枣祗以未裂之中原,营於无虞之许下,其为之也暇,且无有害其成者。今禾黍未登场,而驰突蹂践,有不可必,苟严其备,有以限戎马之来,则沿边莽堰,莫非可耕之地矣。
○官田(籍田附)
孟子曰:“殷人七十而助。”又曰:“《诗》云:‘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’惟助为有公田,由此观之,虽周亦助也。”
《朱子集注》:“当时助法尽废,典籍不存,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,故引之也。”
《月令》:孟春之月,天子乃择元辰,亲载耒耜,措之於参、保介之御。 帅三公、九卿、诸侯、大夫躬耕帝籍,天子三推,三公五推,卿、诸侯九推(保介,车右也。置耒於车右与御者之,明已劝农,非农者也),反执爵於大寝,三公、九卿、诸侯、大夫皆御,命曰“劳酒”(既耕而宴饮,以劳群臣)。
《周礼》:甸师掌率其属而耕耨王籍,以时入之(其属,庶人也。王籍,谓王者籍田千亩,所亲帅公卿以下亲耕农人耕之处也。庶人终於千亩,故曰率其属,入其所收黍稷,以供粢盛)。
宣王即位,不籍千亩(籍,借也,借民力以为之。天子籍田千亩,诸侯百亩。 自厉王之后,藉田礼废,宣王即位,不复古也)。
虢文公谏曰:“不可。夫民之大事在农。古者,太史顺时《见》(音脉)土,阳瘅(丁佐反)愤盈,土气震发(瘅,厚也。愤,积也),农祥晨正(农祥,房星。晨正,谓立春之日,晨正於午),日月底於天庙(天庙,营室也。孟春之月,日月皆在营室),土乃脉发。先时九日,太史告稷曰:‘自今至於初吉(初吉,二月朔),阳气俱蒸,土膏其动。弗震弗渝,脉其满眚,乃不殖(言阳气升,土膏动,当即发动变泻其气,不然,则脉萌而气结,更为灾疫)。’稷以告王曰:
‘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(阳官,春官。司事,主农事)曰:‘距今九日,土其俱动,王其祗祓,监农不易。’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、百吏、庶民,司空除坛於籍,命农大夫咸戒农用(农大夫,田)。先时五日,瞽告有协风至,王即斋宫,百官御事,各即其斋三日。王乃淳濯飨醴,及期,郁人荐鬯,牺人荐醴,王鬯,飨醴乃行,百吏、庶民毕从。及籍,后稷监之,膳夫、农正行籍礼,太史赞王,王敬从之。王耕一垡,班三之(班,次也。王一垡,公三,卿九,大夫二十七也),庶民终於千亩。其后稷省功,太史监之;司徒省民,太师监之;毕,宰夫陈飨,膳宰监之。膳宰赞王,王歆太牢,班尝之,庶人终食。是日也,瞽师、音官以风土(音官,乐官。风土,以音律省土风,风气和则土气养也)。廪於籍东南,锺而藏之(廪,御廪,以藏王所籍田,以奉粢盛),而时布之於农。稷则遍戒百姓,纪农协功,曰:‘阴阳分布,震雷出滞。’土不备垦,辟在司寇。乃命其旅曰: ‘徇,农师一之,农正再之,后稷三之,司空四之,司徒五之,太保六之,太师七之,太史八之,宗伯九之,王则大徇。耨获亦如之。’民用莫不震动,恪恭於农,修其疆畔,日服其,不解於时,财用不乏,民用和同。是时也,王事惟农是务,无有求利其官,以干农功。三时农而一时讲武,故征则有威,守则有财。若是,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,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。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,匮神乏祀而困民财,将何以求福用民?”王不听。
汉高祖二年,故秦苑囿园池,令民得之。 文帝二年,诏曰:“夫农,天下之本也。其开籍田,朕亲率耕,以给宗庙粢盛。”
贾谊说上曰:“一夫不耕,或受其饥。今背本而趋末,生之者甚少,而糜之者甚多,天下财产何得不蹙!今驱民而归之农,皆著於本,使天下各食其力,末技、游手之民转而缘南亩,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。”上感谊言,乃开籍田。
十三年,诏曰:“朕亲率天下农耕,以供粢盛;皇后亲桑,以奉祭服。其具礼仪(令立耕、桑之礼制也)。” 景帝后二年,亲籍田。 武帝元年,罢苑马,以赐贫民(养马之苑,禁百姓刍牧,今赐民为田)。
征和四年,上耕於钜定(地名,近东海)。 昭帝始元元年,上耕於钩盾弄田(时帝年九岁,未能亲耕帝籍。钩盾,宦者近署,故往试耕为戏弄也。弄田,在未央宫中。) 六年,上耕於上林。
元凤二年,罢中牟苑,赋贫民。 宣帝地节元年,假郡国贫民田。
三年,诏:“池未御幸者,假与贫民。又令流民还归者,假公田,贷种、食。”
元帝初元元年,以三辅、太常、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,振业贫民;江海、陂湖、园池属少府者,以假贫民,勿租赋;省苑民,以振困乏。
二年,诏罢水衡禁苑、宜春下苑、少府飞外池、严池田,假与贫民。
五年,罢北假田官(主假赁见田官与民,收其税。或曰:北假,地名也。)
永光元年,令民各务农亩,无田者假之。
哀帝建平元年,太皇太后诏:“外家王氏田非冢茔,皆以赋贫民。”
《后汉。礼仪志》:正月始耕,昼漏上水初纳,执事告祠先农,已享(贺循《籍田仪》曰:“汉耕日,以太牢祭先农於田所。”薛综注《二京赋》曰:“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,故名曰帝籍,田在国之辰地)。耕时,有司请行事,就耕位,天子、三公、九卿、诸侯以次耕。力田种各讫,有司告事毕(《汉旧仪》曰:“春秋耕於籍田,官祠先农。先农即神农炎帝也。祠以一太牢,百官皆从,大赐三辅二百里孝悌、力田、三老帛。种百万斛,为立籍田仓,置令、丞。皆以给祭天地、宗庙、郡神之祀,以为粢盛。”)是月令日,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。诸行出入皆鸣钟,皆作乐。其有灾眚,有他故,若请雨、止雨,皆不鸣钟,不作乐(汉家郡守行大夫礼,鼎俎笾豆,工歌县)。
明帝永平九年,诏郡国以公田赐贫民各有差。
十三年,汴渠成,诏曰:“今五土之宜,反其正色,滨渠下田赋与贫人,无令豪右得固其利。”
章帝建初元年,诏以上林池田赋与贫人。
元和元年,诏:“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饶者,悉听之。到在所赐给公田,为顾耕庸,赁种饷,贯与田器,勿收租五岁,除算三年。其后欲还本乡者,勿禁。”
三年,诏曰:“《月令》,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。今肥田尚多,未有垦辟,其悉以赋贫民,给与种粮,务尽地力,勿令游手。”
安帝永初元年,以广城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。
魏制:天子亲耕籍田,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。
晋武帝太始四年正月,帝躬耕籍田於东郊,诏曰:“近代以来,耕籍田於数步之内,空有慕古之名,曾无供祀训农之实,而有百官车徒之费。今循千亩之制,当率群公卿士躬稼穑,以先天下。於东郊之南,洛水之北(去宫八里,远十六里为北千亩)。”帝御木辂以耕。自惠帝后礼废。
宋文帝元嘉十二年,将亲耕,司空、大司农、京尹、令、尉度宫之辰地八里之外,整制千亩,中开阡陌。
齐武帝永明中,耕籍田。
梁依宋、齐礼,天监十三年,以启蛰而耕。普通二年,移籍田於建康北岸。 后魏太武帝天兴三年春,始躬耕籍田。
北齐籍於帝城东南千亩,内种赤梁、白、大豆、赤黍、小豆、黑祭、麻子、大小麦,色别一顷,自余一顷,中通阡陌。
隋制:於国南十四里启夏门置地千亩为坛,行播,殖礼九,纳於神仓,以拟粢盛,秸藁以饷牺牲。 唐太宗贞观三年二月,籍於千亩之甸。
高宗永徽三年正月,率公卿耕於千亩之甸。
干封二年、仪凤二年、景三年,并躬耕籍田。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正月,躬耕籍田。 宋太宗端拱元年,亲耕籍田,以劝农事。
天禧元年,以久罢畋游,其京城四面禁围草地,令开封府告谕百姓,许其耕牧。
四年,福建转运使方仲荀言:“福州王氏时,有官庄千二百一十五顷,自来给与人户主佃,每年只纳税米。乞差官估价,令见佃人收买,与限二年,送纳价直。”
仁宗天圣三年,屯田员外郎张希颜奏:“福建八州皆有官庄,七州各纳租课,惟福州只依私产纳税,复免差徭,显是幸民。乞相均米数,依州价折纳见钱,铜、铁中半。”从之。
嘉二年,诏以天下没入户绝田募人耕,收其利,置广惠仓,以赈贫人(见《赈恤门》)。熙宁,以广惠仓之入,归之常平。
神宗熙宁二年,三司言:“天下屯田、省庄,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,乞不许卖,其余没官纳庄愿卖者听。”从之。 七年,诏:户绝庄产召人充佃,及入实封状承买,以其直增助诸路常平钱。
开封府界、诸路系省庄屯田、营田,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、水利田,并都水监、淤田官庄司四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八顷一十六亩,内三司官田庄四千五百九十三顷四十亩零,总收租余斛斗匹帛六万一千四百九贯、石、匹;都水监、淤田司官庄五百五十四顷一十九亩零,总收租斛斗五万二百一十石、斤,秸秆等五十万一千六十六束、斤。
哲宗元元年,户部言:“鬻卖绝户田宅,既有估覆定价,乞如买扑坊场例,罢实封投状。”从之。
八年,诏:“凡官田及己佃而逃,或佃租违期应佃者,不别召佃,悉籍之官,为招募衙前之用。如未有投募,且令租佃,以应募者而给之。”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,诏市易折纳田产并依户绝田产法。
政和元年,时朝廷以用度艰窘,命官鬻卖官田,江西路一岁失折上供无虑二十余万斛。运副张根建言,田既不存,当减上供。朝廷深察所以然,遂止不卖。
总领措置官田所言:“元奏存留屯田,为系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边防利害,乞存之不鬻。自三路外,名屯田者其实悉以民耕,与凡官田无异,无系边防,自应鬻卖。”从之。
知吉州徐常奏:“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,非边地,其所立租,则比税苗特重,所以祖宗时,许民用为永业,如有移变,虽名立价交佃,其实便如典卖己物。
其有得以为业者,於中悉为居室、坟墓,既不可例以夺卖,又其交佃岁久,甲乙相传,皆随价得佃,今若令见业者买之,则是一业而两输直,亦为不可。而况若卖而起税,税起於租,计一岁而州失租米八万七千余石,其势便当损减上供。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,此议臣见近利而失远图,公私交害也。”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实,如屯田纽利多於二税,即住卖之;为税田而税多租少,即鬻之。他路仿此。诏可。
臣僚言:“天下系官田产,如折纳、抵当、户绝之类,隶属常平,则法许鬻卖;如天荒、逃田、省庄之类,在运司有请佃法。自余闲田,名类非一,乞命官总领条画以闻。”户部奏:“凡田当防河、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类,悉应存留;凡市易抵当、折纳、籍没,常平户绝、天荒、省庄、沙田、退滩、荻场、圩田之类,并应出卖。”又奏:“仿熙宁制,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,与转一官,余以次减磨勘;不登五分,加奏劾。”诏从之。
八月,诏:“乃者,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,苟目前之利,废久长之策。其总领措置官并罢,已卖田宅给还元直,仍拘入官。如舍屋已经改更,但课亏租额者,与免仍旧修盖。官田已尝为墓,据合用亩步约价者,与免迁移。” 六年,始作公田於汝州。公田之法:县取民田契根磨,如田今属甲,则从甲而索乙契;乙契既在,又索丙契,展转推求,至无契可证,则量地所在,增立官租。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,其赢则拘入官,而创立租课。
初,因中官杨戬主后苑作,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,置务掌之,号稻田务。
复行於府畿,易名公田,南暨襄城,西至沔池,北逾大河,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,辄使输公田钱。政和末,又置营缮所,亦为公田。久之,后苑、营缮所公田皆并於城西所,尽山东、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,皆内侍主其事,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。农亩困败,但能输公田钱,而正税不复有输。后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,而公田皆彦主之。靖康初,诛彦。
宣和元年,提举水利农田所奏:“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,欲委官分诣乡村检视露出田土,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,其余逃田、天荒、草田、葑茭荡及湖泺、退滩、沙涂等地,悉标记置籍,召人请射种植,视乡例拘纳租课,桩充御前钱物,专一应奉御前支用,置局提举。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,罪徒。”从之。 三年,诏:“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税课利内,特与减一半。”十月,尚书省言:“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,元所给佃租课太轻,不足於用。”诏许添立实封入状,添立租课,佃一次,如佃人愿从添数,亦仍给佃。
高宗建炎元年,从江南经制使翁彦国言,拘籍蔡京、王黼等庄田,令佃户就种,岁减租课二分。
三年,令:“应天下系官田,令有司依乡例纽纳佃租,期以半月,许民自陈输租额,过期依见行条法。”
绍兴元年,诏尽鬻诸路官田。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。
时以军兴,用度不足,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:“温州四县没官田,势家诡名请佃,岁责保正长代输,公私病之。”乃诏并召人鬻。五年,又诏:见佃人愿承买者听,佃及三十年以上者,减价钱三之二。 十二年,户部言:“诸路常平司未卖田,令见佃人添租三分,不愿者勒令离业,召人佃。” 知邵州吕稽仲言:“湖南、广西闲田甚多,若轻租召佃,收其所输,籴其赢余,可宽州县。”诏户部措置。
刘夔为福州帅,贸易僧寺田以取资。至张守帅闽,始议存留上等四十余刹,以待高僧外,悉令民实封请买。岁入七八万缗,以助军衣,余宽百姓杂科,民皆便之。
二十六年,户部侍郎韩仲通言:“蜀地狭人稠,而京西、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众,乞许人承佃,官贷牛、种,八年仍偿。并边免十年租,次边半之,满三年充己业。”从之。
户部言:“诸路卖官田钱,乞以七分上供,三分充常平司籴本。今诸买官田者,免纳税契钱,又免和买二年,免物力三年至十年(一千贯以下免三年,一千贯以上五,年五千贯以上十年)。已给卖后,不许执邻取赎。旧六十日输钱不足者,钱没官,别召买,今倍其日。”皆从之。
二十九年,户部提领官田所言:“应官户、势家坐占官田,今依估承买,其浙西营田及余路营田、官庄田、屯田并住卖。”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,申严赏罚。县卖十万缗、州二十万缗,守令各进一秩,余以次减磨勘,最稽迟者贬秩。荆南提刑彭合入对,言州县卖官田之害,望减价,无抑勒。户部以减价为难,但令勿抑勒而已。
谏议大夫何溥言:“比议臣欲优恤见佃者,令减价二分承买,而复谓其低价买、增价卖,或借钱收买、增价准折,许人告即拘没。夫始怜其失业而为之减价,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,望明诏改正。”
两浙转运司言:“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,每亩纳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,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,系民户世业。今若出卖,便为私田,止输二税,暗失上供岁额苗米。”乃止。
臣僚言:“江东西、二广村之,人户凋疏,弥望皆黄茅、白苇。民膏腴之田,耕布犹且不遍,岂有余力可置官产?浙东、西最号繁盛,所买仅及百余万缗,累月尚未足数,且有抑勒之患。况江、广米既平,钱货艰得,亩直不过贯百,纵根括无遗,其能应期限乎?若谓命令已行,难於寝罢,乞宽之一年,听民情愿,无或抑勒,违者坐之。”诏可。 又言:“二年之,三省、户部困於文移,监司、州郡疲於出卖。上下督责,始限一季,继限一年,已卖者才十三,已纳者才十二,其事犹未竟也。盖买产之家,无非大姓,估价之初,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,揭榜之后,率先投状,至於拆封,往往必得,今之已卖者是也。若中下之产,无人计嘱,所立之价,轻重不均,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。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,岁犹可得数十万斛。”从之。
宁宗开禧三年冬,韩胄既诛,复与虏讲解。明年,改元嘉定,始用廷臣言,置安边所,命户部侍郎沈诜等条画来上,凡胄与其他权亻幸没入之田,及围田、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。初,以御史提其纲,继委之版曹或都司、寺、监官,其后又俾畿漕领之。诸路岁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,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。两浙、江东西、淮东西、福建皆有籍,以给行人金缯之费。迨虏好既绝,军需边用每於此乎取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