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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唐会要》 卷 六 十 九

更新时间: 作者:王溥

  刺史下会昌元年正月制。刺史虽非假日。或有宾客。须申宴饯者。听之。

  四年八月。中书门下奏。比缘向外除授刺史。多经半年已上。方至本任。或称敕牒不到。或作故滯留。刺史未到前。知州官事。惟务因循。不急於治。百姓受弊。莫不由兹。臣等商量。自今已后。敕到南省。限两日內牒本道。便令进奏院递去。到本道后。委观察使勾当。去任一千里內。限十日进发。二千里已上。限十五日。三千里已上。限二十日。仍並勒取便进发。不得託以事故。別取他路经过。刺史於先。三十箇月为限。向后並望以任后计日。如有前刺史诸道居住。未赴闕廷者。各委观察使。每季具管內有无申台。或忧制及疾废者。並须一一具言。台司待诸处报。都申中书门下。所冀人皆守法。朝免遗才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六年五月敕。诸州刺史。委中书门下切加选择。非奉公洁己。素效彰著者。不得妄有除授。到官之后。理行事称。未三周年。勿使移改。如有才用堪拔擢驱使。及无政绩须替换者。不在此限。又刺史交代之时。非因灾沴。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。小郡走失五百户以上者。三年不得录用。兼不得更与治民官。增加一千户以上者。超资迁改。仍令观察使审勘。诣实闻奏。如涉虚妄。本判官重加贬责。

  大中元年正月敕。古者。郎官出为邑宰。公卿外领郡符。以重治民之官。急为政之才也。自浇风兴扇。此道稍消。頡頏清途。便至显贵。治民之术。未尝经心。欲使究百姓之艰危。通天下之利病。不可得也。朕为政之始。思厚时风。轩墀近臣。盖备顾问。如不周知病苦。何以应朕访求。自今以后。諫议大夫。给事中。中书门下舍人。未尝曾任刺史县令。及在任有败累者。並不在进擬之限。

 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。诸州刺史到郡。有条流。须先申观察使。与本判官商量利害。皎然分明。即许施行。如本是前政利物徇公事。不得輒许移改。不存勾当。踵前因循。判官重加殿责。观察使听进止。仍委出使郎官御史。常切询访举察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五年九月。中书门下奏。诸州刺史交割。及初到任下担。得替后资送装事。应诸州刺史除替后。新人在远者。动经三四箇月不到任。从便近处。亦或一两箇月不到。旧人在任。既不理务。又须一切州县祗供。將吏依旧衙参祗候。守分者固难自处。多端者犹能害人。自今已后。望令应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。即敕到后交割了。便赴任。如未除官者。敕到后。与知州官分明交割仓库及诸色事。如不分明交割。便令旧刺史离本任。不要更待新刺史到。交割公事后。称有小小异同。即令勘问知州官。并任行牒听勘问。詰前刺史。如大段差谬。即委具事状奏闻。其知州官別议推。罢郡刺史未別除官者。准会昌九年赦文。令所司在州县供给。伏恐日月久深。不遵旧制。望令所在经过州县。准旧节文处分。勿使羇旅。州许供三日。县许供二日。应诸州刺史初到任准例。皆有一担什物。离任时亦例有资送。成例已久。州司各有定额。准干元元年。及至德二载。并会昌元年制敕。只禁科率所由。抑配人户。至於用州司公廨。及杂利润。天下州郡。皆自有矩制。缘曾未有明敕处分。多被无良人吏百姓。便致词告云是赃犯。自今已后。应诸州刺史下担什物。及除替送钱物。但不率敛官吏。不科配百姓。一任各守州郡旧规。亦不分外別有添置。若輒率敛科。故违敕条。当以入已赃犯法。余望准前后敕处分。敕旨。宜依。仍编入格令。永为常式。

  六年五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岭南。桂管。容管。黔中。安南等道刺史。自今已后。伏请於每年终。荐送各官。选择校量资序。稍议迁奖。本道或知有才能。亦许论荐。仍须量资相送。歷任分明。更不在奏散试官充司马权知州事限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十二月。中书门下奏。诸州刺史。仰到任后一季以来。寻访凋瘵之由。搜求疾苦之本。两季以后。可以周知。伏以古之报政。备在典章。后代因循。曾无实效。今请观察使刺史到任一年。即悉具釐革制置诸色公事。逐件分析闻奏。并申中书门下。视其所司。真偽自分。才能可辨。事有可行者。著为令典。使久遵守。既欲责其洁己。须令俸禄少充。以厚薄不同。等级无制。致使俸薄者无人愿去。禄厚者终日爭先。应中下州司马。与军事俸料。共不满一百千者。请添至一百千。其上中州不满一百五十千者。请添至百五十千。其雄望州不满二百千者。请添二百千。其先过者。仍旧。並於军事杂钱中。方圆置本收利充给。如別带使额者。並依旧。不在添限。其无明文。额外征求。或送故迎新。广为率敛。或因征发顿近。横有破除。皆是贫户出钱。惟使奸人得计。其他侵扰。色目至多。不问公私。一切禁断。其刺史为政。必除其民瘼。在官必励於公心。日限纔终。即议迁奖。其或不出常流。全无政绩。须知事分。合守田园。不可得替求官。稍迟即兴怨谤。自今已后。应诸刺史得替求官者。亦准前任年月为限。满者。即量才除授。使免飢寒。未满者。任其东西。使营生计。其有课绩殊异。廉使荐论。校勘不虚。诚\可优升者。不在此限。若授任之后。声实相乖。即是廉使別带私情。或因权势论说。上罔明主。下困齐民。所罪並归举主。敕旨。卿等所条流。廉问牧宰等。实系生灵之惨舒。化源之切务。並依所奏。  大中九年二月。除醴泉县令李君奭为怀州刺史。非常例也。初。上校猎渭上。见近县父老於村寺设斋。为君奭祈福。恐秩满受代。上异之。踰年。宰相以怀州缺刺史上闻。御笔除之。

  都督刺史已下杂录武德元年六月七日。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。刺史加号持节。

  显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。督府及上州。各置执刀五十人。中州下州。各置十人。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。至贞元元年废。从福建观察使王雍奏也。

  咸亨五年九月敕。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。见执鱼契者。中间选改。须有分付。其有选改无三官者。且留知州事。待摄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。依常。  垂拱元年七月。诸州置录事。

  二年正月。诸州都督刺史。宜准京官带鱼袋。  三年二月。上州置市令。

  先天二年敕。河北诸州。加团练兵马。本州刺史押当。

 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。自今已后。都督刺史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辞。朕当亲与畴咨。用观方略。至任之后。宜待四考满。隨事褒贬。与之改转。

  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。都督刺史都护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辞讫。侧门取候进止。

 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。都督刺史品卑者。借緋鱼袋。

  十七年二月敕。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。缺非安稳者。所授官在任。经一考已上。宜量与改转。

  干元元年六月六日敕。今冬入考刺史。自今已后。並宜停。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。诸州刺史上佐。並许每年入计。至七月四日敕。宜起十五年已后。已依常式。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。各委本州。定上佐入考。

 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后。改转刺史。三年为限。县令四年为限。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后。刺史县令。未经三考。不得改移。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。自今已后。刺史县令。以四考为满。

 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。诸府刺史。都护。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。自今已后。降鱼书停务讫。然后推勘闻奏。如未降鱼书。不在推限。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。诸州刺史替代。及別追。皆降鱼书。然后离任。无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。刺史有故闕。使司不得差摄。但令上佐知州事。从宰相常袞奏也。至贞元三年十月敕。刺史停务。则降鱼书。先是。此制自广德已后。多不施行。又节將怙权。刺史悉由其令。鱼书皆废。至是。漳州刺史张逊。坐事將鞫之。有司请举旧制也。

 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后。刺史不得輒离本界。如是缘司使。任以文牒计会。应缘州事巨细。听闻奏。如刺史闕上佐。当日闻奏。并牒报中书门下省。

 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。考功奏。所在长史。请立德政碑。並须去任后申请。仍须有灼然事蹟。乃许奏成。若无故在任申请者。刺史县令。委本道观察使勘问。

  太和二年二月。宰臣李絳进则天太后刪定兆人本业记三卷。宜令诸州刺史写本。散配乡村。

  別驾武德元年六月。置別驾。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五日。改別驾为长史。上元二年十月十日。又置別驾。其长史如故。上州从四品。中州五品。下州从五品。止以诸王子为之。至永隆元年又废。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。復置別驾官。至景云元年。始用庶姓为之。至开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。旧例。別驾皆是诸亲。近年已来。颇多诸色。先授者未能顿輟。已后者自循旧章。去冬。有因计入朝。不可更令却往。宜並量材敘用。至天宝八载八月二十六日敕。诸郡各置三官。別驾不烦更置。政存省要。岂在多员。其別驾隨缺便停。下州置长史一员。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。其別驾依却置。六年四月敕。別驾录事参军有犯赃者。禁身推问。疾患者。准式不称所职者。户口流散者。並委本处闻奏。其赃犯者。禁身推问。疾患者。准式解所职。老耄暗弱。才不称职者。量资考改与员外官。

  大歷十四年六月赦文。诸州刺史上佐。自今已后。准入计。

 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。诸州府五品已上正员內。上佐宜四考满停。左降官不在限。  太和元年正月。宰相韦处厚奏。请復置六雄十望十紧三十四州別驾。先是。贞元中。宰相齐抗奏减冗员。罢诸州別驾。其京百司。合入別驾。多处之朝列。及元和已后。两河用兵。偏裨立功者。率以储寀王官杂补之。处厚乃復请置別驾以处焉。

  七年八月九日敕。诸王等今后相次出阁。且授紧望已上州刺史上佐。  开成三年十二月敕。今后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等使。不得更奏大將元巡內上佐官。

  大中四年六月敕。光州比是中州。停废司马员额。今以升为上州。宜令却置司马。

  判司景云三年八月二日敕。诸州置司田参军一员。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废。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。并置田正三人。

  开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。朔方五城。各置田曹参军一员。阶品俸料一事已上。同军家判司。专知营田。  干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。录事参军。自今已后。宜升判司一秩。  大歷十四年十二月五日。诸州府学博士。改为文学。品秩同参军。位在参军上。

  县令武德元年六月八日。大兴长安二县令。改为正五品。雍州诸县令。为从五品。至天宝元年六月九日敕。长安万年县令。授任京剧。职在养人。有不躬亲。甚妨缉理。况道路遥远。往来淹滯时日。百姓披陈。未免停止。至於疏决。固在及时。自今已后。专令在县理事。每五日听一入朝。开元四年十一月敕。抚字之道。在於县令。不许出使。多不得上考。每年选补。皆不就此官。若不优矜。何由奖劝。其县令在任。户口增益。界內丰稔。清勤著称。赋役均平者。先与上考。不在当州考额之限。

  二十八年六月。淮南道採访使李知柔奏。县令考满。准格交付户口食粮。臣近巡按诸州。多有考秩向终。替人未到。请假便去。望每至考满年。州司不得给假。如有先请假未还。考满者。勒到百日內却赴任。准格交户口食粮。违者量殿三数选。敕旨。依奏。诸道亦宜准此。

  二十九年七月敕。天下诸州县望乡。上县不得过二十人。中县不得过十五人。下县不得过十人。仍委採访使与州县长官相知选。申中书门下。  天宝九载三月十二日敕。亲民之官。莫过於县令。比来选司取人。必限书判。且文学政事。本是异科。求备一人。百中无一。况古来良宰。岂必文人。自今已后。郎官御史。先於县令中三考已上。有政绩者取。仍永为常式。

  其载十二月敕。郡县官寮。共为货殖。竟交互放债侵人。互为征收。割剥黎庶。自今已后。更有此色。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。其放债官先解见任。物仍纳官。有賸利者。准法处分。

  上元元年正月敕。丞簿等有犯赃私。连坐县令。其罪减所犯官一等。便递相管辖。不敢为非。  干元元年三月五日敕。县令录事参军。自今已后。选司所擬。宜准故事。过中书门下。更审详择。仍永为常式。

  广德二年六月敕。诸州府录事参军。及县令。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。自今已后。吏部不在用缺之限。

  永泰元年正月敕。诸州府县。今后有才不称职。及犯赃私。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请替。余並不在奏请其所许奏人。仍须灼然公清。曾经驱使者。课效资歷当者。兼具歷任申授年月。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。  建中元年六月。中书门下省奏。录事参军县令。三考无上考。两任共经五考以上。无三上考。及不带清白陟状者。並请不重注令录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贞元二年二月。京兆尹鲍防奏状。准广德二年敕。中书门下及两省官五品已上。尚书省四品以上。诸司正员三品已上官。诸王駙马等周亲已上亲。及女婿外甥等。自今已后。不得任京兆府判司。及畿县令。两京县丞簿尉等者。今咸阳县令贾全。是臣亲外甥。恐须停罢。詔曰。功劳近臣。至亲子弟。既处繁剧。或招过犯。宽容则挠法。耻责则亏恩。不令守官。诚\为至当。贾全等十人。昨缘畿內凋残。亲自选择。事非常制。不合避嫌。

  四年正月敕文。户口增加。刺史加阶。县令减选。优与处分。诸色中有清白政术。堪任刺史县令者。常参官各举所知。朕当亲自策试。

  其年十月。上召京兆府诸县令对於延英殿。以人之疾苦。具慰诲之。各赐衣一袭。

  八年八月敕。荐官今年新授县令。宜准前后敕例。待人计日成四考后赴上。

  元和二年正月敕。江淮大县。每岁据闕。委三省御史台诸司长官。节度观察使。各举堪任县令。不限选数。並许赴集台司。省官及刺史赤县令有闕。先於县令中拣择。如有能否。与元举人同赏罚。

  三年三月。吏部奏。应授三千里外县。替年终缺人等。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。量抽三千里外县令。至元和三年终计日成四考闕。其新授三千里外县令等。合用待旧人成四考后。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。请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。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。请从甲下后。不计程限。但至十二月內赴上。如出十二月內。即违程例处分。如授替人续有故事。便请放授官人上。上不必待至十二月。仍请自今已后。每年若有替年终缺人。亦请准此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四月敕。元和三年敕书。所举县令。皆直言其事。不得妄有文饰。吏部举其事状。隨事检勘者。令主司略勘资歷。未究人材。自今已后。宜委吏部精加考覈。必使详实。不得同早选人例?官。所冀举不妄施。官无虚授。仍令四时注擬。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。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。到任后。有罪犯。其所举主。准前敕贬罚。

  四年正月。中书门下奏。伏准元和二年制书。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。有司难於遵守。今请中外所举县令。並隨表状。十月三十日到省。省司精加磨勘。依平选人例。分入三銓注擬。平选人中。有资序事跡人才。与前举县令相类。即先注擬。时集望停。从之。令长。亲民之吏也。比以资授。多才不称官。故令庶僚荐举所知。以广得人之路。及举荐之才。或不屑就荐者。多不出其类。徒以未涉资序。超践优秩论者以为启倖门。故稍復旧制焉。

  六年十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准建中元年敕。每年授官人。令举自代状者。又臣闻周之群寮。委於冢宰。汉之多士。辟於有司。故凡称大僚。皆得尽善。陛下念黎元之困。设令长之科。群僚举知。天下蒙福。荐贤相继。敦劝大行。苟或容私。则利害攸伏。伏请所举县令。到任刑罚冤滥。及有赃犯者。其举荐官削阶。及停见任。书下考。並准元和三年敕处分。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。不得容贷。其诸道所举官属。及有状论荐人。如有赃犯过恶。亦请具名闻奏。量加殿罚。所冀人知戒惧。不敢妄行。为官择人。得贤报国。从之。

  七年四月敕。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。每约一亩。种桑两根。勒县令专勾当。每年终。委所在长史检察。量其功课。具殿最闻奏。

  十一年九月。中书门下奏。每举荐县令。字民之官。从官所重。遂许论荐。冀得循良。自今已后。举人事跡与节文不同。及检勘无凭据。并到任后。敕文虽有条约。比来銓不称职。及有负犯事。並请量轻重。坐其举主。轻则削夺。重则贬责。伏以前授敕文。虽有条约。比来銓覆。多务因循。今重申明。所贵画一。其所举人到省后。所司检勘。如节文不同。仰具事由。并举主名衔申中书门下。如有司卤莽。使与判丞察知事状。有所违越。则所司亦与举主同坐。从之。

  长庆元年五月敕。自今已后。举县令宜停。

  会昌元年三月制节文。如闻比者。纵情杯酒之间。施刑喜怒之际。致使簿书停废。刑狱滯冤。其县令每月非假日。不得輒会宾客游宴。

  六年五月敕。县令员数至广。朝廷难悉諳知。吏部注擬。只系资考。访闻近日。多不得人。委观察使刺史於前资官及承前摄官。曾有课绩人中。精加选择。具名闻奏。中书门下。勘资歷记。除本道县令。如后犯赃违法。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。重加惩贬。其月又敕。自今已后。县令非因灾旱交割之时。失走二百户以上者。殿一选。三百户已上者。书下考。殿两选。如增加二百户以上者。减一选。五百户以上者。书上考。减两选。可减者优与进改。

  大中元年正月敕。守宰亲民。职当抚字。三载考职。著在格言。贞元之中。频有明詔。县令五考。方得改移。近者因循。都不遵守。诸州县令得三考。两府畿亦罕及二年。以此字民。望成其化。簿书案牘。寧免奸欺。道路有迎送之劳。乡里无苏息之望。自今已后。刺史县令除授后。一例满三十六箇月。方得更换。其责受迁擢。即不在此限。其替后。量其课绩。作等闻奏。其在第一等。中书门下及吏部优与处分。第二等。依资改转。第三等。量加降黜。其授替后。委刺史录事参军比量等第。申观察使。便与本判官勘覆。诣实申奏。以后因事考覆。有不如所奏。观察判官录事参军。据人数节级惩罚。观察使奏听进止。

  二年二月。刑部起请节文。自今已后。县令有赃犯。录事参军不举者。请减县令二等结罪。其录事参军有罪刺史不举者。刺史有罪。观察使不举者。並所司奏听。敕旨。宜依。

  三年九月。中书门下奏。两府畿令。及次赤令。伏以古者为吏长子孙。盖言其在官之久也。然后备諳风俗。政术可施。近日入仕门多。交替稍速。近以降手敕。续又面奉德音。应选择者。不得其人。欲使抚字者久安其任。臣等商量。自今已后。其两府判司。及县丞尉。不带敕额事。及不知捕贼\。不得非时奏请。如或政绩尤异。朝廷別有奖拔。及职事不修。须议替者。不在此限內。敕旨。依奏。其月。敕诸道。所举县令。宜直言事跡。不得妄饰虚词。委吏部精加覈实。当有惩殿。两畿令未成三考。不在此限。

  四年正月敕节文。应天下县令。有利於人。而可举行者。有害於物。而可革去者。並委所在县令。具列於刺史。刺史具列上闻。委中书门下据事下刺史。下观察使。详酌闻奏。当与改更。或在官因循不举。必当重责罚。更不得授县令。  丞簿尉武德七年正月敕。每州置大中正一人。掌知州內人物。以本州人闻望者兼领。无品秩。至贞观初废。其年三月二十九日。改县正为县尉。

  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。州府及县仓督。府司佐史。县录事。里正等。若有景行。明闲案牘。任经十年。不在解限。

  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县官自今已后。三考一替。其考满。皆令待。替人不到。宜校四考后停。至六月九日敕。准式。经过四考。加年劳一阶。今既三考即替。其阶特许结敘。

  其年十一月敕。吏部侍郎张孚奏。今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县官自今已后。宜令三考一替者。今数州申解。疑三考后。为待替到便为勒停。今望令校三考官。待替到。替人不到。请校四考后停。至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。刺史县令。以四考为限。赤令既是常参官。不在四考限。次赤令既同京官。宜以三考为限。至九年七月十九日。诸州县令既以四考为限。如无替者。宜至五考后停。

  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。州县剧务。不可缺人。自今已后。诸司诸使。不得差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当事。如有藉其才能。奏请改官任使者。不在此限。

  大中三年九月敕。两判司县丞簿尉。不带敕额职事者。及不知捕贼\。不得非时奏请。如事故非常。须行奖黜者。不在此限。  州府及县加减官天宝五载九月敕。减剑南琼山郡参军两员。县丞三员。主簿三员。

  八载。昭应县更加簿尉各一员。

  宝应元年十月四日。凤翔府参军六员。请减两员。县丞两员。减一员。主簿两员。减一员。簿尉六员。天兴县准此。大歷二年八月十三日。陇凤两州。除刺史外。请各置別驾一员。录事参军一员。司功司户各一员。每县令尉各一员。本道奏。

  四年三月四日。长安万年县丞。各减一员。主薄一员。尉两员。昭应县丞簿一员。尉两员。好畤。同官。秦原。各减丞尉一员。至五年五月十四日。省京兆田功兵士曹各一员。参军两员。至十四年三月五日。並復置。

  十一年六月十三日。凤翔府加仓曹参军一员。普润县请加尉一员。本府奏。

  其年七月二十九日。商州停司田参军。上洛商洛两县令外。留主簿及尉一员。其丞簿请停。洛南等三县。唯留县令及主簿。余並停。本州奏。

  建中二年四月。幽州管內。每县置尉两员。余並停。本道奏。

  贞元元年九月。御史大夫崔纵奏。內外官员。臣伏以兵戎未息。仕进颇多。在官者既合敘迁。有功者必须褒赏。比来每至选集。不免据闕留人。尝叹遗才。仍招怨望。况缘频有恩詔。甄录功劳。诸道敘优。人数甚广。见须处置。不可稽留。若今停减吏员。实恐未便於事。非但承优者无官可授。抑又序进者无路可容。本冀便人。翻成敛怨。须仍旧以適其宜。更待事平。然后议经制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。许州停减正员官五十四员。本道奏。

  十二月十九日。申。光管內停正员六十一员。本道奏。

  三年正月十七日敕。东部畿內唐。汝。邓三州。停减官员。准许。蔡等州例。

  其年五月。宰相张延赏奏曰。为政之本。必先命官。旧制官员。繁而且费。州县残破。职此之由也。臣在荆南。所管州县闕官员者。不下十数年。吏部未尝补授。但令一官假摄。公事亦治。以此言之。官员可减。无可疑也。请减官员。收其禄俸。以资募士。从之。闰五月八日。敕减诸上州刺史上佐一员。录事。参军。司户。司兵。司士各一员。中州刺史上佐一员。录事。参军。司户。司兵各一员。下州刺史上佐一员。录事。参军。司户各一员。诸州参军一半。诸县中等已上。令一员。尉一员。下县令一员。京兆河南府司录。判司。及四赤县丞。县尉。量留一半。参军全留。余並停省。其诸赤及畿县。每县留令一员。丞一员。簿一员。尉一员。余府准上等州县例。以诸州户口减耗。三分去二。其官员合省。今员缺偏併。尚未均平。宜令所司。依前件额。即分析州县等第与奏。其左降官。且仍旧。其余一切权停。至来年五月三十日。续取处分。其应停减官俸粮禄职田杂料手力粮课等。一切已上。各宜令度支勘审检收。纳送上都左藏库收贮。充赏战士所用。至七月。其先减官员。並依仍旧。

  五年六月二十日。兴元府奏。留司录。户法二曹各两员。功仓。田兵。士曹。文学各一员。录事。参军各四员。南郑令。丞。主簿两员。尉三员。城固褒城县令。丞。簿各一员。尉各三员。金牛三泉县令。丞。簿各两员。

  八年四月。容管经略使奏。当管今请除刺史留官一百七十三员。余並请停减。其课料请回充將士资赐。从之。其年十二月。汝州奏。七县更量復尉一员。依奏。

  十四年八月。魏博节度使却置管內州县官。都八十一员。仓曹参军。户曹参军。兵曹参军。法曹参军已上。请依前置双曹。田曹参军。文学。市令已上。请依前置。元城县贵乡县已上。请依前更置县尉一员。相州。贝州。博州。澶州。卫州。司法参军。司士参军。司田参军。文学。市令已上。请依前置。魏州昌乐县。魏县。冠氏县。馆陶县。朝城县。莘县。相州安阳县。鄴县。內黄县。临河县。汤阴县。尧城县。洹水县。临漳县。成安县。临虑县。贝州宗城县。临清县。清河县。永济县。歷亭县。经城县。武城县。夏津县。漳南县。阿城县。堂邑县。清平县。博平县。武水县。高唐县。澶州顿邱县。临黄县。观城县。清丰县。已上四十一州县。请依前置尉丞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十七年三月敕。天下州府別驾。及司田田曹参军。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。其诸州府判司双曹者。各省其一。录事参军准判司例。

  元和六年六月宰臣李吉甫奏。请减职员。量定中外官俸料。伏以唐虞建官。不过数十。夏商官倍。方及三百。周礼汉志。兼具胥吏。其职员稍广。然约后汉命官数。亦不过七八千员。自汉至隋。十有三代。摄其官员。皆少於国家所置。事具史籍。不敢备陈。伏惟睿圣文武皇帝陛下。稟上圣之姿。启中兴之运\。光宅万方。富有天下。及兹七年。垂日月之明。以搜俊乂。崇勋华之俗。以厚生灵。然而人未富者。盖由流品尚杂。职员尚多。存无事之官。食至重之税。生人转困。冗食益繁。臣等日夜计此。非不至熟。臣按晋时荀勖上疏。称省吏不如省官。省官不如省事。汉光武并合吏员。州郡县邑。纔十分置一。此省官也。魏太和中。曾遣王人四出。减去吏之半。此省吏也。晋武从之。於是减州郡一半。省其人。必先省其官。故官省则事省。事省则人省。官烦则事烦。事烦则人烦。及周太祖於陇坻东败齐师。用苏绰为相。釐改宪度。曰事省则人清。事烦则人浊。清浊之由。在於官之烦省。由是兼假之员。悉皆罢黜。国家自天宝以后。中原宿兵。见在军士可计者。已八十余万。其余去为商贩。度为僧道。杂入色役。不归农桑者。又十有五六。是天下以三分劳筋苦骨之人。奉七分待衣坐食之辈。臣每念至此。何尝不终夜輟寢。对案忘食。幸遇陛下膺期抚运\。惟新盛业。澄源正本。孰急於斯。臣窃计当今內外官。见以两税钱给俸料者。不下一万员。其间有职出异名。事离本局。府寺旷废。簪组因循者。甚眾。况敛赋日寡。而受禄者渐多。设官有限。而入色者无数。九流安得不杂。万务安得不烦。况汉初置郡。不过六十。文景醲化。百王莫先。官少则必不政紊。郡多则必不事治。分明之验也。今天下三百郡。一千四百余县。故有一邑之地。虚设群司。一乡之间。徒分县职。所费至广。所制全轻。凡此之流。並须釐革。伏请敕吏部侍郎一人。郎中一人。兵部侍郎一人。给事中。中书舍人各一人。错综病利。详定废置。其吏员可併省者。併省之。州县可併合者。併合之。每年入仕之徒。可停减者。停减之。此吏寡而易求。官省而易治。稍减冗食。足宽疲甿。从之。遂命给事中段平仲。中书舍人韦贯之。兵部侍郎许孟容。户部侍郎李絳。同详定减省州县等事。

  其年九月。吏部奏。准敕。併省內外职员。诸州府共八百八员。其中下州文学。中下县丞市令。一例停减。余官。州量减。诸王府除五品已上官外。录事参军一员。功曹参军二员。余並请减。至十三年正月。省蔡州汝南尉。  十四年三月。吏部奏。请用鄆。曹。濮等一十二州县官员。其十二州请各置录事及司户法等参军各一员。县置令簿尉各一员。待给復满日依旧。从之。  十五年正月。镇州观察使王承宗奏。镇冀深赵等四州。请每州置录事参军一员。判司三员。每县置令录事一员。主簿一员。尉一员。又从之。

  太和二年十月。西川观察使奏。加减管內州官员。彭州蒙阳县。眉州彭山县。邛州安仁县。尉各两员。今请减一员。汉州雒县。什邡县。尉各一员。今请更加一员。绵竹县元无县尉。今请置尉一员。眉州文学参军共三员。今请减参军一员。邛州文学参军二员。今请减一员。汉州並无文学参军。今请各置一员。其料课职田禄米等。伏望各依元额支给。从之。

  九年九月。淄青观察使王彦威奏。请停管內县丞二十九员。从之。

  会昌四年五月。中书门下奏。应诸州县佐官。近令约户税多少。量减佐官。实欲渐去冗员。以惩尸素。今诸道所奏。户满五千。税满一万。不合停减者。其类已多。又假以当路为词。犹务占惜。臣等商量。当路顿亦不常有。若遇大军顿。即权勾当。所存例多如此。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。据元敕额。类会停减。不得许其破除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其年六月。吏部奏。准会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。及今年五月十日敕。类会停减诸州府县佐官冗员。今以州府申闕解內户税多少。及州府官员闲剧。类会合减官员一千二百一十四员。敕旨。依奏。

  太和元年五月。邠寧观察使张君绪奏。当道新平。三水。永寿。宜禄等四县。请各置主簿一员。

  会昌四年六月十九日。准敕。以税额数少。悉减佐官。今伏请依前。每县各置主簿一员。敕旨。依奏。诸处有佐官处。並不得援引此例。其年七月。沧。济。德等州观察使奏。当道於诸旧减员县。各置县尉一员。从之。十二月。吏部奏。诸州县官。准会昌四年六月十九日敕。停减共一千二百一十四员。伏奉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敕。宜令吏部拣择。县邑有人户五千。税钱一万贯以上。与一员官。仍天下州县所添。不得过四百员者。准敕条流诸添置外。兼於州官內。据税钱额定等第。及观察使节度州。量各添置。共三百八十三员。

  天祐元年五月敕。河南府畿县。先减尉一员。可依京兆府例。復置县尉一员。